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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重症病人市一醫院樓頂墜亡 自殺?意外?昨禪城法院一審宣判該案
  本報訊 (記者劉藝明 通訊員高春柱)今年7月8日,重症病人吳某從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的13層樓頂墜下,當場身亡,警方事後排除了他殺可能。吳某的家人卻列舉出種種吳某不可能自殺的理由,讓事件頓時疑霧叢生。吳某的家人認為,吳某是意外從醫院天台墜落,院方有監護不力等責任,於是一紙狀訴將市一醫院告上了法庭,要求市一醫院賠償他們一半的損失。
  昨日下午,禪城區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宣判,判決吳某家人敗訴。禪城法院推定吳某是“自殺身亡”,對此吳某家人的律師在庭後表示不服,並稱應該會上訴。
  事件:重症病人 從醫院樓頂墜亡
  去年11月份,患者吳某因“乏力3天,氣促1天”到佛山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,被診斷為“急性淋巴細胞白血病(B淋巴細胞)”,經治療後於今年1月出院。今年4月,吳某按照醫囑再次到醫院住院治療,並於今年5月進行了“異基因造血乾細胞移植手術”。術後一直住院康復治療,其間醫院依據吳某的病情對其進行一級護理。
  今年7月8日,吳某母親在醫院看護吳某至上午11時16分時,為了回家給吳某取藥便離開了病房。當吳母回到病房時,被告知吳某在其住院所在樓的樓頂天台墜下,當場死亡,死亡時間為11時30分左右。
  醫院的監控視頻拍下了吳某的最後時刻:11時16分,吳某的母親離開病房;11時24分,吳某走出護士站,片刻後又返回病房;11時26分,吳某走出病房徑直走向電梯間樓梯方向;11時29分,吳某從13樓墜亡。
  是自殺還是意外墜樓?
  據瞭解,經法醫鑒定,確認吳某為墜樓所致顱腦重型外傷致死,排除他殺。
  死者家屬稱吳某應該是意外墜樓。其律師昨日告訴記者,吳某的病基本上治好了,而且事發時間再過五天就是吳某母親的生日,吳某曾承諾過要出院和母親一起慶祝生日。
  市一醫院則稱,事發樓頂為非醫療功能區域,由於鋪設管線等建築設備,僅供管理維護及維修人員使用。
  法院:綜合各種情況分析,吳某能自行選擇時機(母親離開後)、地點和方式,可見其當時的思維是清晰的、目的是明確的,其行為不符合失足墜樓的表現,足以推定其行為是自殺行為。
  醫院有否做到 “一級護理”?
  原告方稱,吳某在本次住院期間,接受醫院的“一級護理”,其要求之一是嚴密觀察病情,每15至30分鐘巡視一次,並記錄生命體徵。按照記錄,吳某最後一次接受護理是在當天早上11時,護士為其檢測體溫,到吳某從天台跳下時,已經接近半個小時。“當值的醫護人員擅離職守,嚴重失職。”律師稱。
  法院:市一醫院已盡到看護責任。法院指出,原告方認為一級護理應當“每15至30分鐘巡視一次”所依據的是《廣東省護理管理制度》,但該制度中一級護理的適用對象(病人)為“病情重或危重,需嚴格卧床休息,生活不能自理者”,顯然與本案中吳某已經可以自行下床活動的具體情況不符。
  宣判:律師質疑 法院“自殺論”
  昨日下午3時,案件在禪城區法院公開宣判。
  禪城區法院認為,市一醫院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,對吳某的診療過程亦符合相關的醫療工作規範。吳某墜樓導致本人死亡的結果是其自身故意行為所致,若將行為人故意行為造成損害的原因及後果強加於他人,既與一般社會道德行為規範不相符,也與法律要求的公平合理進行民事活動、審慎處分權利的原則相悖。因而,市一醫院無需對因吳某死亡給三原告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。判決駁回原告吳某生、肖某意、吳某萱的訴訟請求。
  對於判決結果,市一醫院明確表示不上訴,而吳某家屬的代理律師則表示,吳某的家人知道這一判決結果後,很可能會上訴。“連警方都不能確認吳某是自殺,法院又憑什麼認定是自殺呢?”代理律師在庭後向記者表示。  (原標題:法院:自殺身亡 醫院無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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